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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政+废钢=三大变化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40号公告《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在废钢行业一石激起千层浪(详情请见:新税政下,废钢企业面临两个选择

公告发布十天来,笔者与多家废钢企业及钢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流,了解各地对新政的反应,分析可能的影响和变化,现将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1

政策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突破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限制,回收企业可以不限额的开出3%的发票;二是把10%的增值税留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缴纳,配合公告第三部分的即征即退,将有效降低终端利废企业的税负。但这个回收企业的所得税如何核算并没有明确。

2.禁止对回收企业进行违法违规财政返还,限制“税收洼地”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这里应该注意两点:第一点是“违法违规”如何界定,国发(2015)25号文第四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持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按此规定,地方财政收入不属于税收或非税收入,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进行支配,未必属于违法违规。据了解,地方政府的反应差异较大,有的立刻停止了财政返还,有的强调合法合规继续执行,多数地方仍在观望。由于新政之前“税收洼地”开出的第一张票较多,加上现在钢铁企业面临废钢冬储,新政出台而细节未明确,使得废钢供货商和“税收洼地”观望态度浓厚,很多钢厂面临票货两缺的局面。

第二点很多人没有注意,这条写在公告的第一部分,而且主体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是否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值得探讨。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需带票采购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这条规定的要求与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类似,但执行起来难度非常大主要难点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形成了前端现金交易、钱货两讫的特点现在要求全部带票销售,与行业运行惯例差异巨大

二是回收行业从业人员数量众多,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运营公司的财务、税务知识和经验,短时间内让其成立公司自开发票可行性不大,让其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难以承受其工作量。近年来,再生资源行业出现了一些税务合规平台,有的平台能够一站式注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线上开具销售发票,或可对此条规定的执行提供便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假如前端都能实现带票采购且不考虑“税收洼地”的影响,公告执行后对非规范的废钢加工企业和钢铁企业,得不到任何优惠,全额缴纳13%,不再细化讨论。对于废钢加工准入企业来说,成本最低的方案是让供货商全部成立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开1%(疫情政策结束后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然后开13%的销售发票给规范的钢铁企业,并按公告第三部分即征即退30%,这样其增值税税负率约9.3%(疫情政策结束后约9.7%),与新政之前钢铁企业普遍接受的7.5%-8%左右的增值税税负率来看,提高了1.5-2个百分点。短期内可能推高钢铁企业的采购成本,带来废钢价格上涨,但从长期来看,由于钢铁企业废钢定价权较大,在供需关系不变的情况下会通过压低采购价格使废钢加工企业承受部分额外成本,形成最终的公允价格。

2

未明确的问题分析

1.选择简易计税的回收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

这里面临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对回收公司同样要求前端取得进项发票来查账征收所得税,那么就面临进项无法抵扣带来的成本直接上升,在疫情期间特殊政策(小规模纳税人1%)结束以后,可能至少会面临4%左右(含所得税)的成本提高,也就是说回收企业销售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实际承担7%左右的税务成本,这是上下游都难以接受的。

如果不要求查账征收,对简易计税的回收企业采取核定征收1%左右的所得税,那么可以有效降低回收企业的税务成本,但会带来同一政策对回收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求不一致的问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前端带票就会变得非常困难,他们可能也得走自行注册回收企业开具进项的道路。

2.税收洼地能否真正得到限制

近年来,由于回收加工环节税负率较高,利润率低,企业为降低税负,从“税收洼地”处取得进项或由洼地企业代开发票。“税收洼地”虽然客观上降低了钢铁企业的用废成本,但由于区域税收政策严重不平衡,使得全行业出现了严重的票货分离,洼地企业仅靠贸易开票,利润率就能远高于做基地的实体企业,也引发了行业脱实向虚的问题。

但国家在国发(2014)62号文要求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后,又发布了国发(2015)25号文,仅保留了对涉及税收和非税收入相关优惠政策的限制,对于财政支出的管理,仍可由地方政府自行批准。现有大部分“税收洼地”政策按国发(2015)25号文件要求未必能算做违法违规。

近期出现的主播带货类逃税案件,也是“税收洼地”相关的类型之一,国家若要真正清理“税收洼地”,可能会由国务院再次发文对财政支出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整顿。会不会有这类文件出台,成了悬在“税收洼地”和相关企业头上的达克摩斯之剑。能否真正清理“税收洼地”,对行业发展影响巨大。

3.前端带票能否执行

这个问题其实跟前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如果简易计税的回收企业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那么疫情特殊政策过去后,对于规范企业最优解会变为成立回收公司为自己供3%的票,这样成本与要求供应商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供票相同,但是操作难度和潜在风险要小的多。

如果“税收洼地”能够切实清理,规范企业要求前端带票的难度就会相对小一些;如果“税收洼地”继续运作,洼地企业的优惠力度高于规范企业,并且不要求采购带票,要求规范企业前端带票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全行业都会继续使用洼地政策,对废钢行业来说,40号公告的执行效果将会比财税(2015)78号差。

3

明确相关政策、促进废钢产业规范发展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引导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如果40号公告能够严格落实,“税收洼地”能够得到清理,规范企业能够真正得到税收优惠,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不管新政执行的怎么样,改变行业“票货分离”的现状,对规范企业进行支持,引导企业还原真实交易,将是行业发展和政策支持的重点方向。

从税收规范的角度来看,随着金税系统的逐步更新,对个人大额现金交易及企业对个人转账的限制将会越来越严,实现现金流监管从技术上已经不存在难点,国家也不会继续允许大量应税的现金交易游离于税收体系之外,要求还原真实业务,全面取得发票只是时间问题。

从国家的发展大方向来看,我国已经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税收洼地”还是现金交易,都不能是长久之计,国内再生资源行业只有脱胎换骨、脱虚向实,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这是产业提升的必由之路,相信也是财税政策的最终目标。

简易计税的回收公司所得税如何核定、“违法违规”税收洼地如何界定是影响40号公告执行效果和废钢行业发展的两个重大问题,建议财税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相关政策时间表,切实清理“税收洼地”,促进规范企业健康发展。

上海宏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行政管理,上海工商局严格注册的正规公司,专业上门回收:不锈钢、废铁、废铜、废铝、工厂废料,废旧金属、塑料废料、电线电缆、废旧纸箱、厂房拆除等各种等各项业务,公司凭借自身对回收行业的深入了解以及卖家至上的服务理念,与上海各大工厂企业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已经成为上海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回收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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